廣東惠州市《市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補助辦法》(全文)

為了確保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持續正常運行,切實發揮減排效益,保護全市水環境,市政府決定由市、縣(區)財政對鎮一級(含辦事處)負責建設及運營的污水處理設施(含人工濕地)運營資金予以補助。
一、補助對象
全市鎮一級(含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及運營的污水處理設施(含人工濕地)。
二、市級財政補助類別及標準
(一)對下列三類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補助:
第一類:達到國家污染減排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各項要求,出水達標排放,并通過國家污染減排核查的污水處理設施,市、縣(區)財政按照每削減1噸化學需氧量(以下簡稱COD)分別給予1800元的補助;
第二類:達到國家污染減排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各項要求,出水達標排放,但未通過國家污染減排核查的污水處理設施,市、縣(區)財政按照每削減1噸COD分別給予1600元的補助;
第三類:其它類型污水處理設施(包括人工濕地等),出水達標排放,污泥經無害化處理,市、縣(區)財政按照每削減1噸COD分別給予1400元的補助。
(二)“投產后一年內的實際污水處理量低于設計能力的60%,投產三年以上的實際污水處理量低于設計能力的75%”的,當年不予按第一類、第二類進行補助;第三類污水處理設施投產后一年內的實際污水處理量低于設計能力的40%的,當年不予補助。
(三)不能達標排放的污水處理設施,當月不予補助。
三、核算方法
污水處理量和COD削減量按月核定。
參照國家減排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以COD在線自動監測數據為基礎(第一類、第二類),以環境監測部門日常監測數據校核(第一至第三類),由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核定為準。
四、補助資金撥付方式和撥付程序
(一)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將經審核的轄區內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文件聯合上報市環保局和財政局,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級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指標下達至各縣(區)財政局。
(二)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轄區內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補助資金審核、撥付和監管。
五、資金管理
(一)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專項用于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不得用于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獎金、津貼、福利以及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開支。
(二)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及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對審核結果負責,同時應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申報補助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本方案實施后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2013年5月發布的《關于印發〈惠州市鎮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補助辦法〉的通知》(惠市環〔2013〕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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