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可買可賣”
27日,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和《哈爾濱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條例(草案)》。兩部條例草案分別在排水設施建設管理、污水處理監管以及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核定、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將為改善我市環境質量提供法律保障。

排水設施雨水、污水分流
《哈爾濱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擬規定,新城區建設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審議中,部分組成人員認為,新城區的說法縮小了條例草案的約束范圍,“雨水、污水分流”應適用于新老城區。
《條例(草案)》還提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具體承擔納入市統一管理的道里、道外、南崗、香坊和平房等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對此,部分組成人員認為,對于排水與污水的監管要統一,不能局限于部分城區,應全市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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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是防治環境污染的重要舉措,國家對此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哈爾濱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條例(草案)》在總量指標核定問題、總量指標交易問題、排放污染物許可制度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
在審議中,部分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部分規定不夠細致,易造成監管空白,建議進行相應完善?!稐l例(草案)》中提出:“現有排污單位總量指標暫時無償取得,新建項目的總量指標以及改建、擴建項目的新增總量指標,應當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取得?!薄艾F有”與“新建”需規定具體的時間節點,以確定哪些排污企業可以無償獲得總量指標;“排污單位的總量指標按照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每五年核定一次。”部分組成人員認為,總量規劃五年核定的周期過長,不便于監管,建議建立收回機制,約束排污單位不當得利的行為;同時,針對條例草案規定的處罰措施,組成人員建議將排污單位的超標數量和倍數做出具體規定。
《條例(草案)》還明確,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負責總量指標的技術核算,承擔總量指標儲備、交易等相關工作。通過總量指標交易這一市場化手段,優化資源、促進污染減排,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等措施結余的總量指標,政府儲備的總量指標,以及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者遷出本市行政區不再排放污染物時,其有償取得的總量指標等,都可以進行交易。總量指標交易將采取市場化的方式在總量指標交易平臺上進行,遵循市場規律,執行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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